27.结合所学知识完成下表 法 律文 献 内容摘要 体现特征 历史意义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屈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会--行政权属于合众国总统--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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