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 体--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以上条款应出自 A. B. C. D. 查看更多

 

题目列表(包括答案和解析)


同步练习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