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 在古代罗马.有三种类型的法律: (1)公民法.原意为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其特点有:狭隘.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不适用于外国人,严峻僵化.缺乏灵活性,注重形式.程序繁琐, (2)万民法.其原意为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则是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或专指适用于罗马国家与其他国家关系的法律如交战.议和等.在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公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的一般居民.公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也随之消失, (3)自然法.即制定法的对称.是指合乎人性.合乎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是永远不变的.超时间.超空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法律.并且.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则.除适用于人类之外.也同样适用于自然. [例证]什么是公民法.万民法?两者的适用范围有何不同?推动罗马法由公民法向万民法演变的客观原因有哪些?主观目的是什么?公民法的内容有哪些?万民法主要调整什么关系?有何规定? [解析]答案见附后表格.本题考查公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和联系.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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