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4年8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刘方仁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2004年6月29日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刘方仁以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77 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5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鉴于刘方仁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裁定驳回刘方仁的上诉.维持原判. 请运用所学有关法律知识.谈谈你对上述材料的看法. 答:(1)刘方仁被判处无期徒刑.说明了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时.说明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2)刘方仁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说明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 有力武器. (3)刘方仁因受贿罪被判刑.受贿赃款全部追缴.说明公民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4)刘方仁案反映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 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5)刘方仁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违法犯罪都应受到法律制裁. (6)刘方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贿赂而被判处无期徒刑.说明公民要正确行使权利.不得非法谋取私利. 查看更多

 

题目列表(包括答案和解析)


同步练习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