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大代表 (1)地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2)产生: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①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3)职责:①义务: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②权力: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参加行使国家权力.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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