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判决徐建平承担赡养曾迎春的责任. (2)曾迎春的女儿虽因车祸死亡.但曾迎春1972年就开始随女儿和女婿徐建平一起生活.帮助照料家务达20年.事实上已经成为徐建平的家庭成员.形成了曾与徐之间的抚养关系.我国宪法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徐建平拒绝承担赡养曾迎春的责任.并将曾经照料过他20年且已82岁的老人曾迎春赶出家门.不仅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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