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屈老汉夫妇房屋拆迁后.被安置到姜堰镇城中村七组14号房.养女晓芹认为.该房屋她也应拥有部分产权.在向养父母索要未果后.晓芹在房屋的车棚上安装上防盗门.今年10月.屈老汉夫妇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养女及其前夫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新出台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法院判决晓芹及其前夫立即停止对屈老汉房屋的侵害:拆除安装在车棚上的防盗门. (1)材料中法院使用什么法律? (2)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方法有哪些?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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