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因买方反悔以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故拒绝向供货方付款. 2008年8月.某包装制品公司通过传真与某纸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双方明确包装制品公司提供KT板3000张.包装制品公司按约于同月和10月两次发货.货款总金额为8.3万余元.纸品公司收到货物后, 包装制品公司开具了金额为7.6万余元的增值税发票.纸品公司也支付了货款1万元.但尚欠货款6万余元纸品公司迟迟不付.故包装制品公司向法院诉讼.要求纸品公司偿付货款6.1万余元. 纸品公司以传真件合同的字迹不清.发货数量有出入为由.拒付尚欠货款. 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判理该案?为什么?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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