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简称).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注: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结合上述材料.运用唯物论的基本原理.分析制定制定的必要性.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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