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制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涵义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理解: A.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是部分与整体关系.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这是前提. B.区域自治.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 讲解:县以下不实行自治.但可以设立民族乡等补充形式.如高邮回族乡. 全国建立5个自治区.30自治州.120自治县. C.自治机关:自治地方机关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自治权的范围根据宪法.民族自治法.范围和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制度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三种形式. 我国实行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大杂居.小聚居 的民族分布特点.决定我国既不能实行单纯以民族为单位的民族自治.也不能实行单纯以区域为单位的“地方自治 .而的创造性的把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一个少数民族不但可以在一个地方实行自治.而且还可以在很多地方与其他少数民族联合.实行不同层次的自治.还有建立民族乡的补充形式.这保证了少数民族在不同聚居区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力.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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