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包括答案和解析)
2.评价:①《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它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完备阶段。它保留了罗马在法学方面的创造成果,对人的行为做出详细的法律规范,为调解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了法律手段,成为维系东罗马帝国统治的有效工具。
②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是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③罗马法具有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所需要的现成法律形式,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如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
1.主要内容:罗马法包括《十二铜表法》和《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其中后者由《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和《查士丁尼新敕》组成。《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汇集了各种法律,最终形成严肃的罗马法体系;是罗马法律和法律理论的总集,是罗马法传统的结晶,所以说它是集罗马法之大成。
2.意义及局限性:《十二铜表法》是平民的胜利,有了成文法就得按律量刑;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维护贵族利益。并没有给平民带来多少好处,但贵族也不能象过去那样随意解释习惯法。贵族再不能像过去那样随意解释习惯法。这项法律是罗马法的渊源;始终是罗马法的基本法。
1.内容: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它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维护贵族利益。
4.雅典民主政治的地位
(1)发展进程:①梭伦改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克利斯提尼改革最终确立了雅典民主制,伯利克里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达到鼎盛。②雅典民主是小国寡民的产物,是一种“成年男性公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③地理环境对雅典民主制的形成有一定影响,但不是唯一的影响因素,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2)基本特征:人民主权、轮番而治(公民轮流担任公职)、直接民主制、法律至上、权利相互制约(公民大会有立法权,陪审法庭由司法权,五百人会议有行政权,三权相互制约,防止滥用权力)。
(3)局限性:雅典民主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存在明显缺陷。①从范围上:只对一部分人即成年男性开放,妇女、外邦人和奴隶被排除在民主之外。因此,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②从性质上:是一种原始的直接民主,只适应于小国寡民的城邦;③从方式上:抽签选举和轮流坐庄的参政方式会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误用;④后果上:沦为个人争夺权利的工具。
(4)进步性:①开西方民主政治之先河,在专制盛行的古代世界率先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民主制度,率先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主权在民的原则,为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提供了蓝本。②使雅典在精神文化领域取得了辉煌成就。
3.伯利克里改革(公元前5世纪)
①内容:除十将军外,各级官职向所有公民开放,以抽签方式产生;民主政治的主要机构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和陪审法庭拥有最充分的权力。公民大会成为事实上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五百人会议”的每个成员都有机会担当公民大会的轮值主席,执掌国家最高权力;为鼓励公民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发放津贴。
②影响:雅典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被称为“黄金时代”;贵族的政治权力大大削弱。
2.克利斯提尼改革(公元前6世纪末)
① 内容:用地域取代血缘部落,组成“五百人会议”,对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相当于国家元首的每日轮值主席也从“五百人会议”中产生;成立“十将军委员会”;对一些野心家制定了“陶片放逐法”。
②影响:打破了部落贵族势力对政权的控制,雅典国家最终形成;所有公民都有机会参与国家政治事务,标志着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
1.梭伦改革(公元前6世纪初)
①背景:雅典4个部落各自为政,贵族垄断一切大权;新兴工商业阶层不满贵族专权,要求发展民主政治,促进工商业繁荣。
②内容:颁布“解负令”,因债务而沦为奴隶的人重获自由。采取措施促进工商业发展;按财产多寡将雅典自由民分为4个等级;组成“四百人会议”, 第四等级不能担任官职和参加“四百人会议”;设立雅典最高法院-- 陪审法庭以受理公民投诉。
③特点:实行“不偏不倚”的“中立”政策。既不迁就贵族,也不偏袒平民。
④影响:改革未能彻底化解贵族与平民的矛盾;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贵族专权的局面,促进了雅典民主制度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打击了氏族制度的残余,为雅典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全体公民是统治者,参与政治,集体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公民集体内部相对平等;法律至上。但实质上,雅典民主政治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真正能够享受到城邦民主的毕竟是少数人。以雅典为代表的古代希腊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它重视公民的个体自由和责任感,铸就了希腊人渴求知识、乐于探究的民族性格,使古代希腊在众多文化领域取得辉煌成就,产生了一大批文化巨匠;其民主政体的理论和实践为后来欧美资产阶级提供了思想基础。古代雅典的民主政治制度与实践成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和实践的源头。
一是私法发达。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是罗马人提出的。关系到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是公法,涉及私人之间的法律是私法。罗马法大量篇幅都是有关司法的规定,如万民法主要就是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充分保护个人权利。私法条文的多寡从侧面说明了罗马人对个人利益的重视。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此即为私法精神的真义。最能体现罗马私法精神的是平等的理念。尽管罗马社会是奴隶社会,但罗马法的制度安排却蕴含了平等性的因子,蕴含了对平等的朴素追求。罗马法高扬的私法精神还造就了一种信念:私权不应为国家公权任意粗暴干涉。拿破仑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和不列颠法系都继承了罗马法中私法发达的优良传统。
二是自然法。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则。这种法则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有的。法律的一切规定都必须以这些法则为最高原则,这些法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如人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自然权利等。在罗马法中,自然法高于公民法,公民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坐标和准绳。自然法是正义的法、理性的法,是与人的本性、自然本性相协调的法,因而是神圣的法。由于自然法的正义化身的形象以及自然普遍存在的理论,导致了自然法的普遍性的结论。自然法穿越时空的限制,不分种族、性别、财富、智力而适用于所有人,也不仅是现在如此,将来亦如是。近代以来,自然法的思想被西方资产阶级所继承和发展,体现在英国《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等法律和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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