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反法西斯盟国组成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和日本东京分别对战犯进行了审批.该审批原则于1946年12月11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据批制定.其内容有: 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 违反国际法应受处罚的罪行是:(一)反和平罪: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获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二)战争犯罪:违反战争法规定或习惯.出于某种目的或在占领区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谋杀.虐待或奴役平民居民.谋杀.虐待战俘,(三)反人道罪:对任何平民居民进行谋杀.生物实验.放逐和其他非法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群.宗教背景的迫害.而此类行为已实施或此类迫害已执行或此类行为与任何反和平罪或任何战争犯罪相关联. ——摘编自何勤华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惩处的战争责任对象有何不同.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说明的意义.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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