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误区知多少? 误区一.养子女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可见.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子女也就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只不过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如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误区二.继子女只能继承一家财产.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这是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因父母的离婚或再婚而消除.无论是与继父还是与继母一起生活.与生父.生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存在.所以.继子女在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误区三.丧偶再婚的儿媳.女婿不能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无论儿媳.女婿是否再婚.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都享有继承公.婆.岳父.岳母遗产的权利.只有在与其他继承人尽了同样义务时不享有继承权.但可按规定分得适当遗产. 误区四.胎儿不能继承遗产.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只要出生存活.就能取得继承主体资格. 误区五.亲兄弟姐妹之间才能相互继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误区六.隔代不能互相继承.随着老年化社会的到来.许多家庭中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互相抚养.赡养.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互有继承权.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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