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立财产等级制度: 1.目的:打破贵族的世袭特权, 2.原则:财产的多少, 3.方法:公民每年的总收入折合成农产品计算财产.按财产的多少划分四个等级. 等级名称 财产标准 享受的权利 应尽的义务 第一等级 年收入500斗以上 担任一切官职 提供骑兵 第二等级 年收入300-500麦斗 任除司库外的高级官职 第三等级 年收入200-300麦斗 担任低级官职 提供重装步兵(自备军械.军装.是军队主要成分) 第四等级 年收入200麦斗以下 不能担任任何官职.只有选举权.无被选举权 轻装步兵和水手 4.评价: 局限性:未实现公民间真正的平等. 由于确定财产等级的标准是财产的多少.财产越多.等级越高.享受的权力就越大.因此.这一制度并未实现公民之间的真正平等.像第四等级的农民.手工业者在没有薪金补贴的情况下不可能经常参与政权. 进步性:打破了贵族依据世袭特权垄断官职的局面.为非贵族出身的奴隶主开辟了参与政治权利的途径.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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