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维护自身的肖像权?
答: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未经本人同意或以欺诈手段取得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常见的有:未经本人同意而以其肖像制作商业广告、商品包装、印制挂历、用做期刊封面等等。另外,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侮辱他人人格、打击报复等目的,恶意损坏、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或者出于不正当动机偷拍、翻印、悬挂他人肖像的行为,也属侵犯肖像权,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如果有贬损、歪曲,和影响原照片的主要内容的情况,虽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根据当前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民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不属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为新闻报道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如政治家、外交官、知名学者、艺术家、运动员。 (2)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通缉令上嫌疑犯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会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如参加集会、游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 (4)为了本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如寻人启示上的照片;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研究在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6)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的照片、录像。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表现: 1.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
3.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1、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
2、肖像的表现方式有:绘画(自画像)、雕塑、剪纸、照相、摄像等。
3、肖像(的地位)也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4、肖像权的涵义: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的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5、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及后果?
(1)①侮辱:指语言、文字或暴力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侮辱、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
②诽谤:指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③新闻报道失实。
④诬告。
(2)后果:凡此种种,既是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又是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为。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4、名誉权的含义及表现(P38页)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3、为什么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
答:(1)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可以使我们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名誉的人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获得经济利益。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
(2)侵害名誉的行为不仅践踏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而且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
2、什么是名誉?
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有良好的名誉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1、什么是人格尊严权?
(1)含义: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和他尊。
(2)地位: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
(3)内容: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一)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
1、什么是人格权?(25页)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
2、人格权包含哪些内容?(25页)
人格权包括:(1)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2)精神性人格权 (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
3、什么是首要的人格权?(25页第2段)在公民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
4、人格权的特点(24、25页)
答:①人格权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
②人格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
③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分离。
5、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P26页)
答: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②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③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禁闭;④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
6、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有何特殊保护?(26页第2段)
答:①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②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7、我国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
答:《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等等。
8、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9、公民行使健康权有哪些方式?(28页)
答:①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
②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
③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10、 为什么说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是一种社会责任?(为什么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转让或抛弃?或为什么说“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答:(P29第一段整段)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若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如乞丐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残,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11、辨析题:大义灭亲是为民除害,不用负法律责任。
答: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1) 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2) 一个人的生命比地球还重。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些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3) 所以说大义灭亲是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四课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2、我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有许多法律上的义务,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我们积极实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湖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 电信诈骗举报专区 | 涉历史虚无主义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 涉企侵权举报专区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7-86699610 举报邮箱:583773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