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未成年人有知识产权吗?
朱育是上海某中学小有名气的小作家,他利用课外时间写作,在不少中学生报刊上发表了文学作品。有一次朱育逛书店时发现有家出版社出版的《中学生作文选》中收录了自己的两篇作品,喜出望外的朱育买了这本作文选后,兴冲冲地回家告诉父母。谁料当律师的父亲在为他高兴的同时提醒他说:“你应该找出版社索要稿酬。”朱育有些困惑不解。父亲笑着说:“别看你人小,你也有著作权,出版社有义务给你稿费。”
15.这个遗嘱有效吗?
张某是某贸易公司的副经理,妻子病逝时身边有一个女儿张倩(8岁)。后来,张某与李某再婚。再婚七年后,张某因车祸脑部受伤导致神志不清。李某乘此机会哄骗张某立下遗嘱在张某去世后由李某继承全部遗产。一个月后,张某因病去世,留有与前妻共同购买的两居室楼房和38000元银行存款等遗产。出于利益的驱动,李某以遗嘱和张倩是未成所人为借口,蛮横地独占了张某的全部遗产。
14.继承新风尚
金、吴夫妇生育了四个儿女。甲男、丙女在家务农,乙女、丁男在城里工作,四人都已成家,共同承担着赡养父母的义务。老两口相继去世后留有房产三间。丙女、丁男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了争议。丙女提出丁男收入丰厚就别继承房产了,三间房产由其他三兄妹各继承一间,而丁男却不同意。身体有病,生活比较困难的甲男说:“大家都是父母的亲骨肉,大妹,小弟虽在城里工作,仍尽了赡养父母的职责,三间房你们每人继承一间,作为长兄我就不要了。”丁男见状,也不争了,说:“大哥,二姐在家务农,十分不易,我俩放弃继承权,三间房由大哥、二姐继承。”经过四人多次谦让和协商,最后甲男继承了两间房产,丙女继承了一间房产。
13.代位继承
大平今年12岁,自幼父母双亡,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现在,大平的外公、外婆因病相继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大平的母亲还有2个妹妹,那么大平能代替已经去世的母亲与2位姨妈一同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吗?
律师咨询:根据我国《继承法》中对代位继承的规定,大平可以代替已经去世的母亲与2位姨妈一同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另外,在代位继承中还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二是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他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12.不尽赡养义务,剥夺继承权
王老太早年与老陈结婚,老陈早逝,后来收养一个儿子王某,去年王老太不幸中风,生活不能自理,王某不但不照料老人,反而以做生意为名躲到外地去。村委会见状,只好派人经常给王老太送吃送喝,但王老太难以忍受养子的不孝,于是割腕自杀,王知道后办理了丧事。在分配王老太的遗产三间房子和400元退休金时,王某和村委会发生了争执。王认为:自己是王老太合法的养子,理所当然应该继承其遗产。而村委会认为:王某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应剥夺其遗产继承权,为此双方上诉到法庭。
11.继承顺序与依据图解
10.丈夫不幸去世,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张某是个体老板,家有财产数十万,但是不幸的是因为一次车祸让张某命丧了黄泉,留下两位老人和尚未分娩的爱妻黄某。顷刻间财产失去了主人,张某弟弟听说后立刻从外地赶了回来,他认为,张家的财产不能留给外姓人,并要求对张某的遗产进行依法继承,但考虑黄某对哥哥的多年照顾,可以适当的分给嫂子部分遗产。黄某则认为不仅自己有权继承遗产,就是肚子里的孩子也有权继承,双方不能达到共识并发生了纠纷。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存继期间的财产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后,进行财产分割时,应该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割给另一个财产共有人,然后剩余的部分才能进行财产分割,遗产应该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有第一继承人的时候第二继承人无权对遗产提出继承,所以张某弟弟的请求是不能给予支持的。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割遗产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分额,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该推定胎儿活着出生出发,为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份额,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该与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相同。 从民法法理角度来看,胎儿是未来的公民,具有准公民性质,而继承法所规定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则具有准权利能力的性质。
9.继承误区知多少?
误区一,养子女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见,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子女也就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只不过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如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误区二,继子女只能继承一家财产。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这是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因父母的离婚或再婚而消除,无论是与继父还是与继母一起生活,与生父、生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存在。所以,继子女在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误区三,丧偶再婚的儿媳、女婿不能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无论儿媳、女婿是否再婚,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都享有继承公、婆,岳父、岳母遗产的权利。只有在与其他继承人尽了同样义务时不享有继承权,但可按规定分得适当遗产。
误区四,胎儿不能继承遗产。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只要出生存活,就能取得继承主体资格。
误区五,亲兄弟姐妹之间才能相互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误区六,隔代不能互相继承。随着老年化社会的到来,许多家庭中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互相抚养、赡养。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互有继承权。
8. 拾钱捐献 失主索还
日前,成都市某公司宋女士不慎遗失了一个信封,内装现金一万元。本月3日,信封被宋的同事王某拾到,在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王以个人名义把拾到的钱捐给了某贫困地区。不久,宋得知此事,找上门来要钱。失主一脸委屈,拾者连声喊冤。一个问:“感谢你拾金不昧,但我的钱你怎能随便捐?”一个说:“我没贪你一分钱,凭啥叫我还钱?” 宋女士认为,王某承认捡到了她的钱,就应把钱还给她。谁把钱捐出去的,谁就应负责把钱追回来。王却说,他拾到钱后曾到处寻找失主,未果。他不能老把钱放在家里,所以就把钱捐给贫困地区了。在这件事上,他没有任何过错。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黄超律师说,王某没有权利支配拾来的钱款,也没有权利擅自捐赠出去。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钱捐出,属于越权支配,在失主追讨这笔钱时,理应承担返还义务。受赠部门因为收到的是王某本人的捐款,钱的来源与他们无关,他们不负返还义务。
7.漫画《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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