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国家保护( )
8、轻生或自残等行为是公民个人的行为,与社会、法律无关( )
7、非法搜身、非法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
6、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 ( )
5、我们应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
4、非法使用未成年人工作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法律严惩的行为( )
3、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这只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
2、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 )
1、人格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就伴随着我们 ( )
11、教材第32 页“抢救落水同学的故事”
(1)对王明同学行为的评价
首先.王明勇敢地跳入水中抢救落水同学张刚是见义勇为、有高尚道德的行为.应受法津保护和道德褒奖。
其次,就本案而言,王明的行为无论从法律或道德方面都不宜提倡。理由有二。其一,我国法津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重点保护的对象。由于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对危险的充分预见能力和处理危机能力,他们的英勇行为往往只是出于本能,大多数在挺身而出之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会死亡。要求他们在危险情况中保护别人、救助别人,这已经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能力范围,往往会付出沉重的代价,法律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功,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其二,从道德的角度讲,当前未成年人道德教育中,大力提倡的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道德观,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孩子首先要学会的是自我保护,然后才是机智救人,理智救人。
再次,王明的行为不宜提倡,并非否定在未成年人中进行“见义勇为”的道德教育。我们应提倡中小学生“见义智为”,从而将‘见义勇为”的教育更人性化、合理化、适当化。提俱“见义智为”,一方面是教育未成年人见义要有所为,不可冷漠、怯懦;另一方面则强调未成年人应以自护自救作为他们见义勇为的重要前提,且在救助他人的时候应发挥聪明才智,培养他们临危不乱、充分动脑筋的科学态度,以避免鲁莽行事,造成不必要的牺牲。
(2)对钟平、黄晓芳同学行为的评价
钟平、黄晓芳的行为既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又是道德教育提倡的行为。本案中钟平、黄晓芳勇于救人,机智救人。在自己的能力达不到的时候,他俩积极开动脑筋想办法,根据当时的具体条件设法抢救,最终既保全了自己,又成功地抢教了他人。
(3)对徐文同学行为的评价
徐文的行为不违法但应受道德的谴责。徐文对落水同学没有法律上的特定救助义务,他没有救助落水的张刚是不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是看到同学落水却袖手旁观、漠然置之,这是不道德的行为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由学生扩展、探究。
提示:(1)危难时刻要学会保护自我,也要尽一切可能去挽救他人;(2)既要珍爱自己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也要关爱他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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