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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

那么在我国有没有可以凌驾在法律之上,违法行为不受追究的特殊公民呢?

生答:没有

(在我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即使你位高权重,也不例外。近年来有不少官员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制裁)

1、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因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36万余元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2001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作出 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运鸿为徇私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糟受特别重大损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许运鸿有期徒刑十年。

思考:高级官员因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制裁说明了什么?

生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必须坚持的原则,这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管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违反了法律规定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只有这样法律的尊严才能得以维护。反之,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可见,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必要保障。

过渡:改革开放以来,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思想指导下,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一路走来,总有些人让我们感动,他们用语言、行动证明了中国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态度;一路走来,总有些案件让我们喘不过气来,它或诉冲破了某种禁锢,或许展示了某些沉重,或许触动了法律的某根神经;一路走来,总有些事件让中国法制之路又向前延伸,一步步,沉重而实在。让我们回首过去,将自己记忆中曾为之感动、为之扼腕、为之雀跃的人和事讲述出来,让我们再度共同触摸中国法制的脉搏!

小结:

通过今天的学习,我们了解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含义及其重要性。这十六个字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所在。这四个环节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必要保障。

第三目 自觉守法  学会监督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增强守法的自觉性,树立监督意识、维护社会秩序的意识;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能力:提高学生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监督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的能力;培养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能力。

知识:知道青少年应该自觉守法、护法,学会监督;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教学重难点及分析:

教学重点:中学生要自觉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因为中学生无权立法,也不处于执法的地位,所以落脚点应该是自觉守法。为此教师在教学中应该让学生懂得以下道理:(1)倘若法律法规得不到公民的自觉遵守,法律就会失去应有的权威,变得形同虚设;(2)公民不遵守法律法规,就会扰乱社会秩序,个人、集体、国家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维护;(3)自己可以从他人的守法中获得利益,且自身的守法行为也有益于他人。只有学生意识到了有法可依的意义和有法不依的危害才会在生活中做到自觉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教学难点:学会使用监督权,是本课的教学难点。

这一内容是本课课标的要求;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使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在坚持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增强监督意识,学会使用监督权,对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教学难点的依据:有关监督的知识,学生认识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作为中学生对监督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而且由于社会生活中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学生往往认为“权”大于“法”,所谓的监督不过是空中楼阁,甚至还会遭到打击、报复;增强监督意识,学会使用监督权的要求是一个比较高的要求,很难通过几节课的教学就实现目标。

教学过程:

导入:

展示一组材料:1、 近三年,陕西全省共起诉刑事案件32899件50174人,其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案件19433件18161人,分别占起诉案件总数和涉案总人数的59%和36%。

2、据调查,近年来我国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总数在不断上升,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案件的70%。

让学生分析这一串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反映了什麽问题?

 生:略。(基本能从内因外因两个方面分析即可)

 师:(适时点评并给于肯定)是的,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刻不容缓,庆幸的是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成为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中学生也是国家的主人,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言,从国家的发展需要来说,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做到自觉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也要学会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入课题:自觉守法  学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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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何组织、机关、部门、单位的行为若超越法律权限,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思考:陈某为什么要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镇政府在通知陈某未果的情况下,擅自砸开陈某宿舍的门锁,又在没有对其财产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将所有财产搬到另一地点存放,结果给陈某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又拒绝赔偿)

法院对此案件做出了什么判决?

生答:判决镇政府赔偿陈某财产损失2万元

(判决镇政府赔偿陈某财产损失2万元,表明了什么?请同学们完成第二个分论点下的选择题)

生答:

(表明了国家机关没有超越法律的权限,国家机关违反法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必须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说具休一点就是任何组织、机关、部门、单位的行为若超越法律权限,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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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必严必须坚持不枉不纵

请大家看第二个论点的材料。

思考:这则材料使你对执法必严有了哪些新的认识?

生答:

(执法必严对打击违法犯罪、规范社会秩序大有好处。不过,对“执法必严”必须正确理解和运用,做到“严”之有理。姑息纵容违法犯罪行为叫执法不严;冤枉遵纪守法的人也叫执法不严;该从重处理的不从重处理,叫执法不严;该从轻处理的不从轻处理,也叫执法不严。可见,“严”不仅仅是指严格,更重要的是指不随意,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不枉不纵。)

思考: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怎么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纵?请结合案例谈谈你的看法。

生答:

(A、至少有过硬的法律知识,能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B、要坚持正义,努力查清事实真相;C、勇于承担责任,做到有错必究。)

思考: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坚持不枉不纵对于当事人有什么意义,对社会有什么影响?

生答:

(只有坚持不枉不纵才能维护遵纪守法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反之则可能出现冤假错案,使无辜者受害。这样的悲剧就曾经在我们身边发生。)

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村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数月后,当地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经张在玉家人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根据张在玉家人的指认将佘祥林作为犯罪嫌疑人逮捕。1994年10月13日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被移送给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佘祥林开始在沙洋监狱服刑。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的突然归来证明佘祥林当年被冤枉了。2005年4月13日,在监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法庭宣判无罪并当庭释放。2005年9月2日,因“杀妻”冤案提出国家赔偿的佘祥林获得25•58万余元人身侵权赔偿金。

思考:看了这个案件,你有什么感受?

生答

(佘祥林的悲剧告诉我们,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关系着当事人的命运。为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必须严格、严肃、做到认真准确,不枉不纵,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

过渡:对于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不能冤枉,而对于那些违反了法、犯了罪的人则要追究法律责任,做到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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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设想:如果没有这些法律的制约,也就是说无法可依,我们的生活将出现怎样的状况?

学生答

(现代社会生活中,没有法律是难以想象的。一方面,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规范人们的行为。如果没有法律,人们就难以把握自己的行为,社会秩序就会乱套。另一方面,谁违反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理,法律正是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法律,人们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维护。因此,国不要一日无法。)

过渡: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这是否意味着立法工作到此结束了?谈谈你的看法。

生答

(随着时代的民展,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一旦立法滞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或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就难以解决现实生活存在的新问题。例如,随网络的民展,如果不及时立法,围绕网络所派生的纠纷就难以解决。因此,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新形势,我国将不断制定和完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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