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324269  324277  324283  324287  324293  324295  324299  324305  324307  324313  324319  324323  324325  324329  324335  324337  324343  324347  324349  324353  324355  324359  324361  324363  324364  324365  324367  324368  324369  324371  324373  324377  324379  324383  324385  324389  324395  324397  324403  324407  324409  324413  324419  324425  324427  324433  324437  324439  324445  324449  324455  324463  447090 

3.把兔子血红蛋白的信使RNA加入至大肠杆菌的提取液中,结果能合成出兔子的血红蛋白,这说明

A.所有的生物共用一套遗传密码     B.兔血红蛋白的合成基因进入大肠杆菌

C.蛋白质的合成过程很简单       D.兔子的DNA可以指导大肠杆菌的蛋白质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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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面是科学家探索基因的历程

   ①1866年孟德尔的豌豆杂交实验:提出遗传因子(基因)

   ②1903年萨顿研究蝗虫的精子和卵细胞形成过程,提出假说:基因在染色体上

③1910年摩尔根进行果蝇杂交实验:找到基因在染色体上的实验证据

  他们在研究的过程所使用的科学研究方法依次为               

A.①假说一演绎法 ②假说一演绎   ③类比推理

B.①假说一演绎法 ②类比推理    ③类比推理

 C.①假说一演绎法 ②类比推理   ③假说一演绎法

D.①类比推理   ②假说一演绎法 ③类比推理

  2.对于下列式子,正确的说法有         

①表示DNA复制过程;    ②表示DNA转录过程;   ③式中共有5种碱基;

④式中共有8种核苷酸   ⑤式中共5种核苷酸    ⑥式中的A均代表同一种核苷酸

A.①②③     B.②⑤⑥    C.②③④       D.①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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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要概念

①联邦制(federal system):由若干个组成单位(共和国、邦、州等)联合而成的统一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联邦政府同各组成单位政府的权力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设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全国的立法、外交、军事和财政等重要权力,是国际法的主体。各组成单位有本单位的宪法和法律,设有在本单位管辖地区内行使权力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组成单位的公民既有本单位的国籍又有联邦的国籍。联邦的权力可以直接及于公民及各组成单位。联邦宪法和法律的效力高于各组成单位的宪法和法律。除非修改宪法的有关条款,联邦政府不得削减各组成单位政府的权力以扩大自身的权力,因此,联邦宪法的修改必须得到组成单位同意。目前,许多联邦制国家有加强中央集权的趋势。(《世界知识大辞典》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8年10月第2版)

[相关概念]根据维基百科网站提供资料改编

邦联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形式,比联邦制松散,是主权国家的联盟,通常根据条约组建,但常会随后制订一部共同宪法。邦联负责处理重要事宜,例如防务、外交、对外贸易、共同货币。在现代政治术语中,邦联通常仅限于指主权国家的永久性联盟。“邦联制”是主权在各邦;“联邦制”是主权在联邦。

单一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和复合制相对。在当代国家结构中,单一制与联邦制(复合制的一种)是主要形式。

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世界最大的单一制国家,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结构形式也都采用单一制,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韩国、朝鲜等都是单一制国家。

②共和制: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政体(和这样统治的国家),那里君主不是国家的最高首脑。

这个词起源自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公共事务”。 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共和在本意上是通过制度组织起来的公共事务领域,而不是一种组织形式或政体。共和主义强调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与中立性,即政府必须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公益),而不能只为少数当权者的利益服务。然而民主的概念不是共和制暗含的。共和制政府形式可以包含有限的民主,那里这些权利仅对有限的人群允许,如在今天的许多独裁或极权国家的情形。这个词意思也足够宽泛到包括许多今天的高级民主制。

最早的共和政体可以追溯到西亚的阿卡德(Akkad)。最著名的古代共和国,则是公元前509年建立的罗马共和国。虽然共和名义上是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这还不包括没有公民权的奴隶,但实际上则多是贵族共和。在这些共和国里,只有贵族才有参政的权力。这说明,“共和”未必一定是“民主”的。

现代共和制度则强调所有公民的参与国家的法律制定,政策制定和执行。当然参与的过程可能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比如通过代议制民主。在现代,共和国家的首脑通常仅为一人,总统。但有一些例外,例如瑞士,她有一个七人委员会作为国家首脑,称为瑞士联邦议会,还有圣马力诺,国家首脑的位置由两人共享。

美国是联邦共和制。共和这个词义的使用在美国开国者时期非常通用。“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提出“共和政体”的定义应当是:“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的期间进行管理。”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极少使用“民主”一词,更多地用“共和政体”。他们认为,对每一个政治问题从每一个公民收集选票是不切实际的,理论上,议员可以比普通平民更博学和更少情绪化。另外,共和可以设计为用来抵抗“多数的暴政”的保护。纯民主实际上非常危险,因为它允许多数侵害少数的权利。通过他们称为共和制的形式,代表人用许多不同的方式来选择(总统, 议院,参议院和州官员被分别选举),这使多数更难足够的控制政府来侵害少数。

在共和制和君主制间划一个精确的线非常困难,而且确实没有什么可以说某一个比另一个更民主,因为国家首脑(君主或总统)的权力可能完全是形式上的 ,尽管一个带有被选举首脑的民主制通常被认为比君主制更民主。(根据维基百科网站提供资料改编)

③总统制:资本主义共和制国家以总统为政府首脑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亦称“总统制政府”。创始于18世纪末期的美国。根据三权分立原则,美国政府的行政部门以总统为首脑。总统和国会两院由选民分别选出,总统不对国会负责。国会除了通过弹劾解除总统职务外,不能以任何方式推翻总统及他说领导的行政部门。美国内阁成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后任命,他们是总统的助手和顾问,而不是同僚。内阁成员之间不负连带责任,他们分别直接向总统负责。总统可以决定解除内阁成员的职务,不必通过国会、内阁不实行议会制,内阁的决定由总统个人作出,不必内阁成员副署。总统及内阁成员不得兼任国会议员,不得出席国会会议,也不能向国会提出法案。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需经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总统若不愿意签署,可以附上理由退回国会。国会两院如果再次表决以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通过,该案即成为法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总统作出的决定若由法院裁定为违宪,将由于法院不予执行而失效。(《世界知识大辞典》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8年10月第2版)

[相关概念]根据维基百科网站提供资料改编

半总统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的政体。半总统制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国会权力相对缩小。

半总统制有以下几个特征:总统为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由国会选出的总理只是辅助性质。

内阁的实际权力大大减弱,但其地位稳定,政局较平稳,不易发生剧烈震荡。国会的权力相对缩小。所以从根本上比较,半总统制政体实质上是总统制,因其具有总统制的以下两个特点: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掌握着重要的全国最高行政权力;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仅能从立法上对其实施影响,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辞职。但同时又具有议会制的两个特点: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向议会负责。

从某种意义上说,半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因为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拥有解散议会、提议举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而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般不具备这些权力。所以半总统制国家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成了围绕总统的权力,因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总统都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

半总统制政体以法国最为典型。

议会民主制:也称议会制或内阁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的权力来自议会(即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国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长赢得国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国会大选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国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国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

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体系与行政体系(或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民主制一般实行于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因此存在着多个参加议会差额选举的政党。议会内阁制的政府首脑(行政首长)与国家元首分开,其国家元首通常是仪式性职务,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

议会制下的行政中枢为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一般称为总理或首相)领导。总理或首相以及全体内阁成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政府首脑往往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 但是, 当多数党的席次不过半数时, 几个少数党也有可能通过建立同盟积聚过半议席从而获得任命政府首脑的权力,此时的政府称为联合政府,内阁称为联合内阁。

在很多国家,内阁或内阁内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议会对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职。此外,政府首脑也可以决定解散议会,经过向国家元首礼貌性报告后,由元首下令重新举行国会选举。

在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在大多数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或是总统)是象征性的职位,只拥有些无关政局的权力,例如公务员任命权与签署法令,接受外国使节等。不过国家元首也会保留一些在紧急状态中可以使用的特别权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依惯例还是依法律规定)此类权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脑支持后才会得到实行。国家元首的命令必须经由政府首脑的副署才能生效,元首依法不能自行发布政令。

议会民主制在各国之间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确定了政府各部门的分工,而有些则只是照惯例执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中政党的数目也可能因选举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无论是邦联制,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学理上称为单一制)的国家,中央政府都可能采用议会民主制。

议会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于地方政府中:例如奥斯陆的行政体系就是立法体系的一部分,美、英、德等国家的州、郡、邦政府也是实行议会制。

英国、大多数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北欧等)、日本、加拿大、澳洲、纽西兰、以色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土耳其、大部份前东欧国家(如波兰、捷克、匈牙利等)、波罗的海三国和牙买加等。

参考书目和网站

1.《联邦党人文集》汉弥尔顿、麦迪逊等著

2.《西方政治制度史》马啸原 著

3.《原则和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王希 著

4.《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易中天 著

5.美国宪法网站: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5%AE%AA%E6%B3%95

6.关于美国总统的网站: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6%80%BB%E7%BB%9F

7.关于美国国会的网站: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5%9B%BD%E4%BC%9A

8.美国最高法院网站: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6%9C%80%E9%AB%98%E6%B3%95%E9%99%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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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邦宪法》解读。

1.第二目对《联邦宪法》的阐述首先指出了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权力关系,第三目则阐述了联邦制的实践及其评价,这两部分内容可以整合学习,以说明《联邦宪法》的纵向分割权力,认识其“制约与平衡”原则。

(1)实施联邦制的意图:

各州不应分别独立,必须由联邦政府过渡到建立联邦政府,否则既无力抵御外侮并势必招致内乱;联邦政府的建立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安全。

[材料]选自《联邦党人文集》(汉弥尔顿、麦迪逊等著)

(各州)“在一次长期的流血战争中并肩作战,光荣地建立了全体的自由和独立。”第一次大陆会议以及后来的历届国会都共同认为:“美国的繁荣取决于自己的联合。”

汉弥尔顿等人认为,人性邪恶,不能总是用善良的愿望来看待人性。他说:“假如把缺乏这类斗争的动机作为反对斗争的理由,那就是忘记了人是野心勃勃,存心报复而且贪得无厌。指望几个相邻近的独立而未联合的国家一直和睦共处,那就是无视人类事变的必然过程,蔑视数世纪来积累的经验。”

[建议]这一点可结合第一目内容作简要处理。

(2)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制约和平衡

参考《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九、十款;宪法第六条。(《联邦宪法》全文附后)

2.第二目对《联邦宪法》的阐述重点是对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权力构建的分析说明。

(1)为什么要根据三权分立原则把权力均匀地分配到不同的权力部门?

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置于同一机构中,不论一个人、少数人或是许多人,也不论是世袭的、任命的或是选举产生的,均可成为虐政。但三种权力也不是绝然对立,其中部分权力是可以也应该交叉和混合的。汉弥尔顿等人认为,“在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找到破坏。”

(2)关于总统权力的一些问题

①为什么总统是由民间间接选举产生?

汉弥尔顿认为,是为了防止骚动和紊乱的可能。有一个中间机构,“就不那么容易造成震动整个社会的非常的、暴乱性的运动。而且由每州选出的选举人将在其所选出的州内集合并进行投票,这种各自分离的情况,比起把他们同时召集到同一地点,使他们不容易那么招惹激情和怒气,转而又影响到全体人民。”

②为什么把行政权赋予总统一人?

汉弥尔顿认为,“集权力于一人最有利于明智审慎,最足以取信于人民,最足以保障人民的权益”。古希腊曾经实验过选举多名执政官,但是后来仍改为一名,古罗马亦曾实行过“一职多人”,一度设立过十人执政团,但后来由于执政者之间出现危害国家的致命分歧。同时,最高权力的分散,不便于监督,且相互推诿,责任不清。多人执政,如勾结为害,比起一个人的野心,国人更难提防。总之,行政权力集中于一人,人民易于控制,因为人民需要监督和警惕的自由一个人。

③总统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是君主制的“新版”吗?

总统对两院的议案仅拥有相对的否决权,如课文所述总统和国会在立法方面的规定。

总统有权任命国家高级官员和最高法官,但须经参议院过半数的通过方能正式任命。

总统虽然身为武装部队总司令,但须经国会同意才能宣战、媾和、征召陆军或组织舰队。

总统如有错误,可以被弹劾乃至审判,如查明有叛国或接受贿赂等重罪时,可以撤职并收到法律的惩处。

(2)关于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一些问题

①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议员为什么在担任议员期间不得在合众国其他部门中担任公职?

参考上述第(1)点。

②为什么要设立参议院?

汉弥尔顿认为其目的有三:第一,使各州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和众议院按人口比例选出相结合以平衡大州和小州的权力。)第二,对议案进行双重审议,必然构成防止“不恰当立法行为”的进一步保障。因此,任何法律不首先征得大多数人民(众议院)的同意,然后又必须征得大多数州(参议院),是通不过的。由此,参议院作为对立法权力的约束而存在。“由于僭越权力或背离职守的阴谋,需经过两个不同的机构同意才能实现;而单一机构则容易为野心所左右或为贿赂所腐蚀,这样就加倍地保障了人民的利益。”

③为什么参议院议员的任期要比众议院议员任期长?

众议院议员任期两年的规定是考虑到人民代表的广泛性,但也存在议员对立法原则和目的缺乏深刻了解,议员缺乏长远打算而犯错误的弊端。因此设立参议院这样一个“精选而稳定的机构”,才能保持美国政府政策的稳定而避免决策方面的轻举妄动。汉弥尔顿认为,“一个多易变的机构是不可能具有充分的民族荣誉感的。民族荣誉感只存在于人数很少的机构之中,这样,每个个人才能为公共措施的是非承担合理的责任。”参议员虽然任期较长,地位稳定,但却受制于地方议会,地方议会又受制于各州人民,因而仍可有效地防止腐败。而且“责任、感恩、利益、抱负本身,都是约束他们忠于并同情人民群众的媒介。”

(3)关于最高法院的一些问题

为什么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任职?

汉弥尔顿等人认为,在一个分权的政府中,司法部门的性质和任务决定它对政治权力的危害最小。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又无人事权,它既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又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它仅有判断,并且在实施其判断时,亦须借助于行政部门的支持。由于司法部门最弱,最易遭到立法、行政部门的干预和影响,所以必须加以保护,以增强其坚定性与独立性。宪法规定法官如无过失,可以终身任职至60岁就是办法之一。固定其职位,既可以避免他听命于立法或行政机关的危险,有避免迁就人民的危险,当然,这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个人的法律和道德素质要求非常高。其他办法还有:最高法院有解释法律之权力,有权宣布违反宪法的立法为无效,这是司法部门对立机构的制约。固定大法官的薪俸。汉弥尔顿认为,“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形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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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应对美国联邦宪法制定的背景作一个了解,特别是理解促成1787年联邦宪法“制约权力、平衡利益”这一特点的背景因素。详述如下:

1787年宪法特点的形成是和北美殖民地的历史传统,独立后的共和国困境、制宪者的民主政治理念及其制度创新、政治智慧密切相关的。

①北美殖民地尤其是北方的新英格兰地区是美国民主的摇篮。和南方移民不同的是,早期移民到北方的英国人大都是为追求自由和幸福而来。在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中表达了他们的民主理想。新英格兰地区的民主政治植根于乡镇中,乡镇规模不大,一切立法和行政管理工作都是全体乡镇成年居民一起或当着他们的面实行的,乡镇有自己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大会,进行直接选举。到17世纪中期,这种乡镇民主已在新英格兰地区普遍推行,这对未来美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起过重要的推动作用。

②共和国危机对制宪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形成独立后年轻的共和国实行邦联制,但遭遇了来自经济、政治和外交等各方面的压力和威胁。国家甚至出现了分崩离析和被颠覆的可能,如果这种可能成为现实,那么革命者们的自由民主的理想就化为乌有。因此,革命者们感到必须加强各州之间的团结统一,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设计一套创造性的制度以确保人民的天赋人权。这重重危机是制宪者在长达几月的制宪会议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妥协,追求利益平衡的重要因素之一。

③制宪者的民主政治理念是形成该特点的重要理论基础。18世纪80年代的美国制宪者既有继承英国的自由思想,又有从法国启蒙运动中吸取的如平等这样的一些民主理念。这种结合最能体现在制宪者对“共和”的理解上。为了防止君主专制,必须实行民主制度,但是,民主制度又容易产生“暴民政治”,而人民又是不能被排斥的。于是,制宪者采纳了英国的代议制度,美国制宪者称之为“共和”。在“民主共和主义”的影响下,既注重权利的平等,又时刻防止专制权力的出现。前者如民众投票权方面,选民的财产资格得到放宽,小州在参议院中获得了平等的代表权。后者则主要表形在分权和制衡方面,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联邦政府内实现了三权分立。

④制宪者的公共品质、妥协精神和高超的制宪技巧也是重要因素。在危机重重之际,制宪者表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如虽然最后在宪法上拒签,但对制宪会议一往情深的梅森曾说,他宁愿把自己这把老骨头埋在这个城市里,也不愿意看见制宪会议就这样如鸟兽散,陷他的国家于不堪。面对错综复杂的矛盾,制宪者必须通过许多“妥协”才能完成历史使命。学者们一般认为制宪会议上有三大妥协:大州和小州就国会代表权达成妥协;北部与南部就税收和代表权上如何计算奴隶人数达成妥协;北部和南北就管理对外贸易和征税达成的妥协。妥协不等于放弃原则,也不等于毫无责任感。任何成功的妥协,必须是当事人具备足够的气度和高超的技巧。从某种程度上说,一部现代民主政治史就是人类追求妥协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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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的第二目的标题是“制约权力,平衡利益的宪法”,主要从宪法层面阐述了联邦政府及其与州政府之间的分权和制衡,并加以评价。第三目的标题是“从‘邦联’到‘联邦’”,主要从事实层面对美国联邦制作了简单介绍,并加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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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活动建议和拓展认识:

(1)搜集美国2004年大选的相关资料,了解美国选举的一般程序,知道美国总统产生的方法。关注2006年美国中期选举情况。

(2)搜集美国近期的著名案件,如发生在2005年3月美国女植物人泰里·斯基亚沃(另译“特丽·夏沃”)安乐死之争,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

(3)搜集美国反映参众两院权力相互制约的实例,如2001年美国“9·11”后对参众两院的改革,了解美国国会的运作机制。

(4)精选美国司法案例并作适当改编,让学生模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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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计建议:

(1)以美国总统为切入话题,带动知识,调动学生。

(2)围绕联邦政府的权力关系,根据课文内容设计问题(具体可参考后面的“解读”部分。)进行课堂对话。引导学生从“人之常情”和“生活经验”中去理解这些问题。(有人说美国宪法是一群乡巴佬制定的,此话有理。因为宪法的制定者基于人类天生共有的自由精神,对生活中权力侵蚀的深刻反省而设计联邦宪法的。)

(3)用图片和图示进行辅助说明。

具体内容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结构
 
4.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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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习内容整合

本课学习的核心内容是美国1787年宪法。核心认识是感受“制约和平衡”这一人类的政治智慧。

对本课的主要学习内容第二、三目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宪法、两向分权、三个制度、一个原则”的学习内容。其中“两向分权”是指联邦政府的内部分权(即联邦政府的权力结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分权(即联邦制的权力结构)。“三个制度”是指联邦制、总统制和共和制。“一个原则”是指权力结构中的“制约与平衡”原则。教材内容整合的依据:

(1)学习要求和目标依据:上述学习要求对比表即已说明。

(2)历史依据:

费城制宪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使美国从一个以州主权为主导的邦联式国家转化为一个以中央主权为主导的联邦式国家。

要实现这个转变需要解决三个具体问题:一是确立联邦国家的权力基础和权力来源;二是界定联邦(或中央)政府的权力范围,并建立对联邦政府权力的制衡机制;三是界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

对于第一个具体问题,制宪会议确定了构建国家和政府权力关系的三个原则:

第一,人民主权原则。如《联邦宪法》导言中有如下表述:“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定和平,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己及后代得享自由得恩赐,特为美利坚合众国颁布和制定本宪法。”

第二,共和原则:既要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反对贵族或寡头政治,又要杜绝简单无序的“暴民政治”。

第三,三权分立原则。根据孟德斯鸠的理论学说。

对于第二、三个具体问题,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既想建立一个足够权威的中央政府,又要竭力保护各州已经拥有的重要权力;既希望联邦政府的权威得到有效的施展,但又要防止不同利益集团对政府权力的垄断;既反对贵族或寡头政治,又害怕简单无序的“暴民政治”。“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曾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人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因此,联邦宪法的核心是建立一个有效和有限的联邦政府,它格外注重权力的分割和制约。在政府权力的制约方面,联邦宪法采用了对于政府权力的两向分割,首先在联邦政府的层次上依三权分立的原则对中央政府的权力进行横向分割,同时又对联邦和州政府的权力进行纵向分割。因此,“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曾说,《联邦宪法》是一套“地域和体制的双向平衡机制”。在分权设计和实践中均体现了“制约与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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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目标

具体学习目标
自我评估
1.复述1787年宪法颁布的时间、主要内容(联邦国家和联邦政府权力结构)、特点和作用。
 
2.整合第二、三目的相关内容,了解《联邦宪法》对联邦制的规定、实践及其作用。
 
3.根据《联邦宪法》有关规定,适当补充材料,了解总统与内阁、国会和最高法院之间的关系,由此理解美国的总统制和共和制,并感受“制约和平衡”这一人类的政治智慧。
 
4.比较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异同,认识近代资本主义代议制的共性和个性。(建议:可以放在本专题总结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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