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狭窄性。缺乏群众基础的支撑。用官吏监察官吏。没有发现有发动庶民对官吏进行监察的记载。
历代监察制度都是加强以皇权为中心的集权体制以及在皇权控制下的制衡原则。对皇权的极端依赖其本质上始终是封建皇权的附属物,难免会受到人治的弱点所带来的最大损害,甚至使其形同虚设。
古代监察机制的整体效果是受到质疑的,其本身经常受到当时政治格局和政治形势的制约,难以摆脱官僚主义恶习和内部腐化的侵袭。
4、脆弱性。“强干弱枝”对京师百官的监察重于对地方官吏的监察。 另外,"以轻制重”历代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一方面官轻可以使监察官不惜自身而弹劾权贵,提高科道官执行监察权威性的同时,又抑制他们飞扬拔扈滥用权力。另一方面,但由于官场复杂,弹劾权贵往往会遭到报复陷害,轻则被降职,重则丧命。
3、异化性。西汉初期建立的刺史制度,起初刺史职守仅限为监察方面的权力,然而至东汉时,职权遂步扩大,获得了行政权、兵权,发展成为州一级的最高行政长官(州牧)。明代的厂卫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之所以得到形成与强化,一方面,在专制政权下官员的权力均来源于皇权。各级官吏不是对公众和公务负责,而是对上司和皇权负责。另一方面,皇权的权威又必须通过各级官员权力的运用与推行才能得以实现。
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国家机器上的平衡、调节装置,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某些作用。①统治阶级内部对其利益的认同大大加强了监察制度的实施,能够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维系统治阶层的稳定性;②监察制度作为国家权力的调节和平衡器,有利于避免国家政令实施中遇到障碍,剔除不利于统治的因素,使国家在安定的环境下得以发展;③中国古代重视言官谏净制度作用的发挥,以匡正君主、谏诤得失、修正统治政策、维护封建统治。
它的局限性在于:1、依赖性。第一,监察机构是否完善取决于皇帝的决策。如:唐御史台或分或合。第二,监察的权威来自皇权,御史行使职权需以皇权为后盾。如:包公的“尚方宝剑”等。第三,御史监察弹劾的效果完全取决于皇帝。
2、同构性。一部封建监察制度史,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说是维护皇权独裁史。历代统治者在弱化对自己监督的同时,必然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官吏的监察,历代监察制度的变化,新的运行机制的建立的总原则就是有利于皇权的强化。
4、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
3、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
2、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
1、组织独立,自成系统。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⑴秦朝设御史大夫
秦朝在中央设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监理国家监察事务;
⑵两汉的刺史制度
汉武帝把全国分为13个州,州作为监察区,设刺史一名进行监察。刺史级别不高,但巡查时代表中央,可以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时,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饿军权。东汉末年,刺史成为州的最高长官。
⑶北宋在各州设通判
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报告情况。
⑷元朝设御史台
元朝在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
⑸明朝设都察院、提刑按察使司和厂卫特务机构
明朝在中央设都察院,在地方设提刑按察使司,管理监察和司法;授权“锦衣卫”掌管缉捕刑狱之事,监视、侦查官民的不法行为,不受政府司法部门管辖,设立东厂西厂特务机构,由宦官统领,皇帝直接控制。
5.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完善考试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任用德才兼备的人则国兴,任人唯亲,姑息养奸则国衰。我们应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尊重知识和人才。
小专题㈢ 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了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顺利运转而设立的制度。它是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系统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是自秦代以来的官僚帝国调控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官僚权力的一个相当有效的途径,是巩固皇帝至高无上的皇权,制约官僚权力的自主性扩张,严厉打击官僚腐败的一个不可缺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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