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表现
(1)侮辱行为: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脏物等。
(2)诽谤行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行为。
4.法律要保护公民的名誉权的重要性
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不过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侵害名誉的行为不仅践踏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而且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各国法律毫无例外地赋予公民保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3.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条例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1.人格尊严不可辱
(1) 每个公民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
(2)人格尊严权是精神性的人格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人身自由权
(1)含义:人身自由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
(2)重要性: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
(3)表现: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专题17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6.怎样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1)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一个生命比地球还重”。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伤害他人就是伤害自己,尊重他人就是保护自己。在人生旅途中,让我们记住这样一句话:“利人就是利己,亏人就是亏己,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君子以让人为荣。”
(3)我们要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5.如何正确认识轻生或自残行为?
除了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民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若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如乞丐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残,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是与社会道义相悖,于法不合。
4.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
(1)表现: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2)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轻生和自残等行为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3.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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